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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9090907

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除家禽飼料(23099090300)、魚飼料(23099090408)、家畜飼料(23099090293)及含藥物飼料(23099090603)以外的調製動物飼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PY,SZ,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404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農業部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業部、臺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農業部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農業部公告者為準)。(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農業部或臺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飼料管理法 第 11 條 第 26 條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製造該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而輸入之飼料,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經發給輸入登記證者,得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 前二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輸入登記…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前,須向農業部申請許可,經檢驗合格並取得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輸入含有害物質或禁用成分等不得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併科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6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查看 飼料管理法 ›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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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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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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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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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查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17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粗飼料WASTE INSTANT NOODLES FOR FEED USE, GRANULAR 2018-05-31

    申報貨品:粗飼料WASTE INSTANT NOODLES FOR FEED USE, GRANULAR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為泡麵不良品及邊料屑經高壓成型製成之粗飼料,依據解釋準則一(第19章章註一及23章章註一)、六之規定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5月29日貿服字第1077015277號函示,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309.90.90.90-7號「其他調製動物飼料」。另本案產品主成分為「泡麵下腳料」,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2月2日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或「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爰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併予敘明。

    材質成分:組成成分:小麥粉、棕櫚油、食鹽、酸度調節劑、增稠劑、抗氧化劑、綠茶粉。

    功能用途:餵養/動物飼料(家禽、家畜、水產魚類用)

    發文文號 107BA0092

  • 立卜能LIPMAX、25公斤/袋 2018-04-30

    申報貨品:立卜能LIPMAX、25公斤/袋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成分為卵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水分及載體(二氧化矽及碳酸鈣),供作飼料添加,屬含乳化劑及無機物質(輸送劑)之調製動物飼料,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309節之詮釋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7年4月27日貿服字第1077011822號函示,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309.90.90.90-7號「其他調製動物飼料」項下,且非屬該號列目前已開放中國大陸輸入18項貨品之範疇。

    材質成分:卵磷脂≥2%,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10%,水分≤10%,載體二氧化矽,碳酸鈣至100%

    功能用途:以乳糜化脂肪提高脂肪利用率,提高脂溶劑性物質吸收,提高飼料效率及降低飼料成本。

    發文文號 107BA0069

  • URSO 100(BILE ACIDS),TOTAL BILE ACIDS 25-30%,CaCO3 65%,LOSS ON D... 2018-04-18

    申報貨品:URSO 100(BILE ACIDS),TOTAL BILE ACIDS 25-30%,CaCO3 65%,LOSS ON DRYING 6%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膽汁酸及載體(碳酸鈣)混合而成,用以乳化脂肪,促進攝食,屬含乳化劑及無機物質(輸送劑)之調製動物飼料,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309節之詮釋,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改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9.90.90.90-7「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材質成分:TOTAL BILE ACIDS 25-30%,CARRIER(CaCO3) 65%,LOSS ON DRYING 6% MAX

    功能用途:屬有機酸,可乳化脂肪,促進攝食,改善飼料效率

    發文文號 107AA0258

  • 乳能(含膽汁酸20%) 2018-04-13

    申報貨品:乳能(含膽汁酸20%)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20%膽汁酸(豬脫氧膽酸、鵝脫氧膽酸及膽酸組成)及80%澱粉(載體)組成,功能為促使水產動物飼料中的油脂消化吸收,提高飼料轉化效率。案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2月12日防檢一字第1071401731號函覆非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範圍,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309節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309.90.90.90-7號「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材質成分:定量公式: 澱粉(載體或賦形劑)80% Max., 膽汁酸20% Min.

    功能用途:膽汁酸可促使水產動物飼料中的油脂消化吸收,提高飼料轉化效率

    發文文號 107BA0057

  • 立卜能 L (LIPMAX L) 5公斤、50公斤、200公斤/(桶) 2018-04-11

    申報貨品:立卜能 L (LIPMAX L) 5公斤、50公斤、200公斤/(桶)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大豆磷脂油、卵磷脂、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水、BHA、BHT組成,屬飼料添加劑,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518節之排除規定及第2309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9.90.90.90-7「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材質成分:聚乙二醇甘油蓖麻酸酯≧10%、水分≦10%、BHA≦0.05%、BHT≦0.05% 大豆磷脂油至100%(卵磷脂≧1%)

    功能用途:提高脂肪利用率:提高飼料效率:提高脂溶性物質吸收:降低飼料成本,提高飼料品質:提高動物生產性能

    發文文號 107AA0243

  • 蓋普欣 (ID PHYT CAPCIN) 每包25公斤 2018-03-20

    申報貨品:蓋普欣 (ID PHYT CAPCIN) 每包25公斤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辣椒萃取物、小米椒/粉、氫化棕櫚油及葡萄糖組成,添加於動物飼料中調味,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309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9.90.90.90-7「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材質成分:辣椒萃取物(50%辣椒素) 1%、小米椒/粉 49%、氫化棕櫚油 48%、葡萄糖 2%

    功能用途:作為促進感知的調味化合物,通過刺激動物的嗅覺、味蕾以增進食慾,改善適口性,助長動物攝取飼料

    發文文號 107AA0209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美國 7,337.70 公噸 20.95%
  2. 荷蘭 5,080.03 公噸 14.50%
  3. 越南 3,444.63 公噸 9.83%
  4. 法國 3,376.88 公噸 9.64%
  5. 巴西 3,061.97 公噸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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