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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medicated feed additive),如含抗生素或驅蟲劑之飼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PY,SZ,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406

    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一)應取得(1)「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及農業部核發之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非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得到原證持有者之授權),或(2)如屬自用原料,應取得農業部核發含該成分製劑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自用原料藥輸入審核通知書」。(二)如屬樣品、贈品,應取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發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審核通知書」。

    相關法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2 條 第 33 條
    適用條文 第 12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可證之變更、展延、補發、換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作為核發及展延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基準;動物用…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動物用藥品(含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前,應將成分、性能、製法等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取得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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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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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OvoControl® P 規格:30 pounds(13.61kgs)/包 2017-06-16

    申報貨品:OvoControl® P 規格:30 pounds(13.61kgs)/包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Wheat flour、Vegetable Oil及0.5% Nicarbazin組成,供飼養動物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6年3月1日防檢一字第1061403093號函、106年4月14日防檢三字第1060213694號函核定本產品非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管理範圍,且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4月14日環化控字第1060002463號函核定本產品非屬環境衛生用藥,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309節之詮釋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6月9日貿服

    材質成分:ACTIVE INGREDIENT Nicarbazin 0.5% INERT INGREDIENTS Wheat Flour 79.6% Vegetable Oil 19.9%

    功能用途:"Birth control for birds",is a ready-to-use bait that interferes with the reproduction of treated birds,causing the population to decline through attrition.This effective and humane technology is especially useful for managing pigeon flocks in larger area

    發文文號 106AA0393

  • 強微蝦偷樂 2014-03-19

    申報貨品:強微蝦偷樂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乳酸糞腸球菌原粉30%、納豆芽孢桿菌原粉10%、地衣芽孢桿菌10%、產朊假絲酵母菌原粉20%、乳酸鏈球菌10%、助劑維生素C 10%及中草藥提取物 10%等成分混合調製而得,用作動物飼料添加,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1月17日防檢一字第1031400159號函覆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範圍,復參據HS註解對2309節(C)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9.90.90.60-3。

    材質成分:乳酸糞腸球菌原粉 30%、納豆芽孢桿菌原粉 10%、地衣芽孢桿菌 10%、產朊假絲酵母菌原粉 20%、乳酸鏈球菌 10%、助劑維生素C 10%、中草藥提取物黃芪多糖 10%

    功能用途:預防蝦偷死病

    發文文號 103AA0172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美國 194.93 公噸 55.71%
  2. 南韓 135.90 公噸 38.84%
  3. 保加利亞 11.00 公噸 3.14%
  4. 英國 8.10 公噸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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