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41020008
玩具以外之煙火
煙火:節慶煙火/鞭炮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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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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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類取締法
部分
火藥、爆藥、煙火等出口受火藥類取締法規範,須取得輸出許可。 (經濟產業省(產業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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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部分規格可能屬武器/飛彈相關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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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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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列管項目之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9 條 第 27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始得供國內販賣。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一般爆竹煙火經個別認可不合格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辦理修補、銷毀…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一般爆竹煙火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非列管證明文件;違反輸入相關管制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27 條查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4,856.96 公噸 99.97%
- 義大利 1.66 公噸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