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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之信號彈
航空信號彈:飛機求救信號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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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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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類取締法
部分
火藥、爆藥、煙火等出口受火藥類取締法規範,須取得輸出許可。 (經濟產業省(產業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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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部分規格可能屬武器/飛彈相關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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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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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航空器用信號彈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一)進口軍用航空器使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口國家航空器使用(緝私、偵查、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務等)者,應檢附中央部會二級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三)進口民用航空器使用者,應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民用航空法 第 9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 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 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民用航空法 ›進口航空器用信號彈前,須備妥國防部或相關機關同意文件,並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辦理進口查驗。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輔助說明查看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進口本類軍用或國防相關貨品(如航空器用信號彈)前,應依規定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或航空器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辦理進口,未檢附指定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者不得通關放行。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德國 0.00 公噸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