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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之信號火炬

航空信號火炬:飛機求救信號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14

    進口航空器用信號彈應備妥下列文件,憑以辦理進口:(一)進口軍用航空器使用者,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二)進口國家航空器使用(緝私、偵查、空照、測量、海防、消防及警察勤務等)者,應檢附中央部會二級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三)進口民用航空器使用者,應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 9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設計、製造,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發給相關證書,不得製造、銷售或使用。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非經民航局檢定合格或認可,不得銷售或使用。 已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適航證書。 前三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適航證書與適航掛籤…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航空器用信號彈前,須備妥國防部或相關機關同意文件,並依民用航空法規定辦理進口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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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輔助說明

    進口本類軍用或國防相關貨品(如航空器用信號彈)前,應依規定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或航空器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辦理進口,未檢附指定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者不得通關放行。

    查看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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