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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使用之信號彈
船用信號彈:海上照明/求救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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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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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類取締法
部分
火藥、爆藥、煙火等出口受火藥類取締法規範,須取得輸出許可。 (經濟產業省(產業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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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部分規格可能屬武器/飛彈相關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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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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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船舶法 第 15-1 條 第 92 條
適用條文 第 15-1 條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看全文 ›
輔助說明輸入船舶前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並向航政機關申請輸入核定及辦理特別檢查;未依規定完成特別檢查等程序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違反罰則 第 92 條查看 船舶法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前段、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10.72 公噸 90.55%
- 希臘 0.76 公噸 6.38%
- 德國 0.28 公噸 2.36%
- 新加坡 0.09 公噸 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