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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使用之信號彈

船用信號彈:海上照明/求救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13

    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船舶法 第 15-1 條 第 92 條
    適用條文 第 15-1 條

    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輸入船舶前應檢附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並向航政機關申請輸入核定及辦理特別檢查;未依規定完成特別檢查等程序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違反罰則 第 9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前段、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七條前段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 看全文 ›

    查看 船舶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10.72 公噸 90.55%
  2. 希臘 0.76 公噸 6.38%
  3. 德國 0.28 公噸 2.36%
  4. 新加坡 0.09 公噸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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