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輸入查驗 F01 流程 2026
只要貨品 CCC 稅則輸入規定列有 F01、F02、508 或 511,就須先完成食品業者登錄(非登不可),再向港埠食藥署辦事處申請查驗,經書面審查、必要時取樣檢驗,核發合格通知後報關放行。個人自用且非供販賣者,報單單一項次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重量六公斤以內可免申請查驗(錠狀、膠囊狀食品不適用,另有 12/36 瓶規定)。
最後更新:2026-05-27 · 好運器集運編輯部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審稿
1. 四個簽審代號:F01、F02、508、511
| 簽審代號 | 管轄範圍 | 主管機關 |
|---|---|---|
| F01 | 食品及相關產品,例如一般食品、飲料、農產加工品。 | 衛福部食藥署 |
| F02 |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申請輸入查驗。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508 | 食品添加物。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須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 F01 辦理;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僅依 F01 辦理,不需許可證。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 DH999999999508 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衛生福利部 |
| 511 | 錠劑、膠囊狀食物製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文件,且該許可文件僅限申請之進口業者自行持用,不得授權其他業者使用。如屬樣品、贈品,應取得「貨品進口同意書」。 | 衛生福利部 |
注意:508 食品添加物與 511 膠囊錠狀食品,除每批邊境查驗外,還須另辦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字號。
2. 前置必做:食品業者登錄(非登不可)
凡從事食品輸入業務者,須事先至非登不可平台完成食品業者登錄,才能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法源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3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食品輸入業屬公告應登錄之類別。
| 平台名稱 | 非登不可(食品業者登錄系統) |
| 網址 | fadenbook.fda.gov.tw |
| 登入方式 | 工商憑證或平台帳號 |
| 費用 | 免費 |
| 完成後 | 取得業者登錄字號,申請查驗時填列 |
建議:登錄後可更新輸入食品品項清單,常進口品類可預先維護。
3. 邊境輸入查驗 5 步驟
- 確認 CCC 含 F01/F02/508/511查貨品 CCC 11 碼輸入規定欄,確認是否須辦理查驗。
- 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至非登不可平台完成業者登錄,取得業者登錄字號。
- 向港埠辦事處申請查驗向輸入港埠所在地食藥署辦事處申請,附進口報單草稿、成分規格、產品標示等文件。
- 書面審查與臨場取樣食藥署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取樣檢驗農藥殘留、重金屬、微生物或添加物。
- 核發合格通知並報關合格後核發輸入食品查驗合格通知書,憑以辦理報關放行。
4. 各港埠食藥署辦事處
| 辦事處 | 主管港埠 |
|---|---|
| 基隆辦事處 | 基隆港、蘇澳港 |
| 台北辦事處 | 台北港 |
| 桃園辦事處 | 桃園國際機場 |
| 台中辦事處 | 台中港 |
| 高雄辦事處 | 高雄港、安平港、馬公港 |
各辦事處聯絡方式及受理時間請至食藥署官網邊境查驗專區查詢。
5. 規費與查驗時程
| 書面審查(書審) | 處理期間 1 天(審查及核定作業) |
| 臨場查核 | 處理期間 2 天(查核作業) |
| 取樣檢驗 | 處理期間 9 天=取樣檢驗 7 天 + 核定結案 2 天 |
| 複驗(以一次為限) | 處理期間 7 天=審查 1 天 + 檢驗 4 天 + 核定結案 2 天 |
| 中文標示補正 | 處理期間 14 天=審查 12 天 + 核定結案 2 天 |
| 審查費費率 | 依完稅價格計收:小麥、大麥、玉米、黃豆產品為千分之0.5;其餘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為千分之1.5(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 審查費下限與減半 | 審查費不足新臺幣 300 元者,以每件 300 元計收;超過 10 萬元者,超過之部分減半計收。 ⚠️ 115 年 1 月 27 日已修正發布,自 116 年(2027 年)1 月 1 日起調為不足 330 元以每件 330 元計收,並新增「申請中文標示改正或產品改製每件 1,000 元」。 |
| 臨場費 | 同一報驗義務人、產品存置同一處所且得同時臨場者,每一檢查人次 500 元;查驗機關於港埠倉儲、貨櫃場內設有派駐辦公處所並在場內執行者,每一檢查人次 300 元;需至具結先行放行地點取樣或查核者,每一檢查人次 1,000 元。無法當日往返而須住宿者,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計算。 ⚠️ 自 116 年(2027 年)1 月 1 日起分別調為 550 元、330 元、1,100 元。 |
時程依食藥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115 年 8 月 17 日 FDA 器字第 1151604804 號公告),單位為日曆天,非工作天;補件期間不計入。規費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現行為 110 年 5 月 10 日發布版)。該標準已於 115 年 1 月 27 日修正發布,惟依第 5 條規定,第四條附表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調幅約 10%;在此之前仍適用現行費率。
6. 免查驗情形:個人自用與樣品展覽
個人自用免查驗門檻:非供販賣,且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通關代碼 DH000000000002。
⚠️ 三種情況不適用:① 錠狀、膠囊狀食品另有規定——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以原包裝為限;②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完全不適用本免驗公告;③ 食品容器、器具另有門檻——報單單一項次價值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 4 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 1 件(代碼 DH000000000005)。
此外,牛海綿狀腦病(BSE)發生國家所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亦不適用。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0310 號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3 項)。 什麼算「單一項次」?依同公告事項五,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相同者,且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同一款商品買多種口味或多個效期,仍會被合併計算。
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用途:可向食藥署申請免驗(免輸入查驗申請書),處理期間 7 天(日曆天,審查 5 天+核定 2 天)。應備文件依用途不同:商業樣品需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表、產品用途用量及最後處理方式;展覽用另需展覽計畫書;研發測試用需研發測試計畫書。
不符合免查驗條件:超出自用門檻或供商業販售者,仍須辦理輸入查驗。
7. 508 食品添加物與 511 膠囊錠狀食品特殊規定
這兩類食品除每批邊境查驗外,還需另辦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字號。
| 項目 | 508 食品添加物 | 511 膠囊錠狀食品 |
|---|---|---|
| 查驗登記 | 需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 | 需取得膠囊錠狀食品許可字號 |
| 新案查驗登記審查費 | 每件新臺幣 6,000 元 | 每件新臺幣 4,000 元 |
| 每批邊境查驗 | 仍須辦理 | 仍須辦理 |
| 申辦平台 | 食藥署線上申辦平台 | 食藥署線上申辦平台 |
注意:規費與審查時間以食藥署最新公告為準。
8. 邊境查驗實況:官方統計數據
以下數字全部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年報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現行條文,回答一個實務問題:進口食品實際被卡的機率有多高、又是因為什麼被卡。民國 113 年度即西元 2024 年。
近四年邊境查驗趨勢
| 年度 | 報驗批數 | 全案不合格 | 不合格率 | 查核不合格 | 檢驗不合格 | 檢驗不合格率 |
|---|---|---|---|---|---|---|
| 110 年(2021) | 715,929 | 11,866 | 1.66% | 11,022 | 846 | 1.47% |
| 111 年(2022) | 724,180 | 11,137 | 1.54% | 10,479 | 664 | 1.01% |
| 112 年(2023) | 735,752 | 10,254 | 1.39% | 9,542 | 710 | 1.15% |
| 113 年(2024) | 761,342 | 10,982 | 1.44% | 10,128 | 871 | 1.27% |
資料來源:食藥署 110~113 年度年報。「全案不合格」除查核與檢驗外,另含文件審查不合格(110 年 87 批、111 年 142 批、112 年 153 批、113 年 159 批)。檢驗不合格率=檢驗不合格批數÷抽樣檢驗批數。
113 年度檢驗不合格項目分布
| 檢驗項目 | 檢驗批數 | 不合格批數 | 該項目不合格率 | 占全部檢驗不合格 |
|---|---|---|---|---|
| 農藥殘留 | 14,799 | 516 | 3.5% | 59.7% |
| 食品添加物 | 18,543 | 165 | 0.9% | 19.1% |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 5,646 | 84 | 1.5% | 9.7% |
| 食品成分 | 8,967 | 75 | 0.8% | 8.7% |
| 食品天然毒素 | 2,636 | 10 | 0.4% | 1.2% |
| 動物用藥殘留 | 8,617 | 7 | 0.1% | 0.8% |
| 食品微生物 | 444 | 2 | 0.5% | 0.2% |
| 其他衛生項目 | 758 | 5 | 0.7% | 0.6% |
| 總計 | 60,410 | 864 | 1.4% | 100.0% |
資料來源:食藥署 113 年度年報表十一(不含檢驗輻射,故總計 864 批略少於檢驗不合格總數 871 批)。農藥殘留一項就占了近六成。
113 年度主要生產國檢驗結果
| 生產國別 | 檢驗批數 | 檢驗合格率 | 不合格批數 | 該國不合格率 | 占全部不合格 |
|---|---|---|---|---|---|
| 中國大陸 | 7,953 | 97.3% | 214 | 2.7% | 24.6% |
| 日本 | 30,578 | 99.5% | 143 | 0.5% | 16.4% |
| 越南 | 4,262 | 98.0% | 87 | 2.0% | 10.0% |
| 美國 | 4,546 | 98.5% | 70 | 1.5% | 8.0% |
| 印尼 | 2,584 | 97.6% | 62 | 2.4% | 7.1% |
| 韓國 | 1,980 | 97.3% | 54 | 2.7% | 6.2% |
| 印度 | 729 | 94.2% | 42 | 5.8% | 4.8% |
| 泰國 | 2,390 | 98.5% | 37 | 1.5% | 4.2% |
| 總計 | 68,535 | 98.7% | 871 | 1.3% | 100.0% |
資料來源:食藥署 113 年度年報表十(依不合格案件占比排序前八名)。不合格率=該國不合格批數÷該國檢驗批數。中國大陸的檢驗批數僅日本的四分之一強,檢驗不合格件數卻多出五成,且已連續四年居各生產國之首:110 年 189 批(22.3%)、111 年 170 批(25.6%)、112 年 159 批(22.4%)、113 年 214 批(24.6%)。另依 113 年報,中國大陸占報驗批數約 16%,卻占檢驗不合格案件 24.6%。
抽驗機率階梯:你的貨會被抽中的機率
| 查驗方式 | 抽驗機率 | 適用時機 | 法源 |
|---|---|---|---|
| 逐批查驗 | 100%(按批查核及檢驗) | 年度查驗計畫列管;或前一批屬「加強抽批」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不合格;或監視查驗連續二批不合格 | 第 8、9 條 |
| 加強抽批查驗 | 20%~50% | 年度查驗計畫列管(即加強查驗品項名單);或前一批屬「一般抽批」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不合格 | 第 8、10 條 |
| 一般抽批查驗 | 2%~10% | 非屬逐批查驗、加強抽批、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之一般產品 | 第 8、11 條 |
| 逐批查核 | 按批查核(不必然檢驗) | 查核結果違反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10 款或第 18 條,再次申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 第 12 條 |
| 績優廠商優惠 | 一般抽批之最低機率 | 1 年內檢驗達 10 批全合格並經核准品管計畫;或 1 年內 20 批全合格;或 2 年內 30 批全合格 | 第 14 條 |
| 得僅書面審查 | — | 適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且自採最低抽驗機率之日起 2 年內查驗結果均合格 | 第 15 條 |
法源:《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現行有效。
中國大陸輸入食品邊境不合格原因(食藥署公布案件,2023 年 1 月~2026 年 8 月)
| 不合格原因 | 公布件數 | 占中國大陸件數 |
|---|---|---|
| 農藥殘留含量不符規定 | 266 | 45.7% |
| 溶出試驗不符規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 183 | 31.4% |
| 其他衛生項目不符規定 | 23 | 4.0% |
| 重金屬含量不符規定 | 21 | 3.6% |
| 防腐劑含量不符規定 | 20 | 3.4% |
| 含非法定著色劑 | 19 | 3.3% |
| 甜味劑含量不符規定 | 19 | 3.3% |
| 漂白劑含量不符規定 | 11 | 1.9% |
| 動物用藥殘留含量不符規定 | 10 | 1.7% |
| 中國大陸合計(含其他原因) | 582 | 100% |
資料來源:食藥署定期公布之「邊境查驗不合格資訊」。本站彙整 2023 年 1 月 3 日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共 2,559 件公布案件,其中中國大陸 582 件(22.7%,居各來源地之冠),日本 394 件、越南 278 件、印尼 220 件、美國 177 件次之;再依公布主旨之不合格原因分類統計。⚠️ 此為公布件數,與年報之不合格批數統計口徑不同,兩者不可直接相加或互相取代。
國際比較:各轄區自己公布的口徑(⚠️ 不可直接比大小)
| 轄區 | 年度 | 申報/品項總量 | 查驗方式與比率 | 不合格/拒絕入境 |
|---|---|---|---|---|
| 台灣(食藥署) | 113 年度 (2024) | 報驗 761,342 批 | 文件審查 100%;臨場查核+抽樣檢驗 9.00% | 檢驗不合格 871 批;全案不符規定 10,982 批=報驗的 1.44% |
| 日本(厚生労働省) | 2024 年度 (令和 6 年度) | 輸入届出 2,466,004 件 | 實驗室檢驗 206,227 件=8.4% | 法違反 731 件=届出的 0.03% |
| 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 | 2025 年 | 進口申報 874,928 件 | 精密檢查(實驗室)143,845 件=16.4%;文件檢查 67.8%;現場檢查 15.8% | 不合格 1,420 件=申報的 0.16% |
| 美國(FDA) | 2024 會計年度 | 人類食品 15,876,725 個品項(line) | 現場查驗 0.33%;採樣送驗 0.077% | 拒絕入境 8,741 品項=0.055% |
| 歐盟(RASFF) | 2025 年 | 不公布分母 | — | 通報 5,344 件,其中邊境退運 1,428 件 |
⚠️ 這張表不能拿來比大小。各轄區統計母體不同(台灣算「報驗批」、日韓算「申報件」、美國算「品項 line」,歐盟不公布分母),分子定義也不同(日韓的「檢查」指實驗室檢驗;美國的 examined 是現場查驗、sampled 才是採樣送驗;歐盟的 border rejection 僅涵蓋須通報之嚴重風險案件)。列出僅為呈現制度設計差異:台灣對每一批都做文件審查、再以風險模型決定抽驗;美國則以極低的實體查驗率搭配境外供應商查證計畫(FSVP)。另值得注意:美國 2024 會計年度拒絕入境事由前十名中,營養標示(16.5%)與無英文標示(10.4%)合計逾四分之一,與台灣「查核不合格以中文標示不符為主」的結構一致——標示問題是跨國共通的第一道門檻。資料來源:厚生労働省「令和 6 年度 輸入食品監視統計」、韓國 MFDS《수입식품 등 검사연보 2025》、美國 FDA Import Summary/Refusals 資料集(本站自該資料集計算比率)、歐盟 RASFF/ACN 2025 年報。
最容易被卡的不是農藥超標,是中文標示。113 年度查核不合格 1 萬 128 批,是檢驗不合格 871 批的 11.6 倍。年報明載查核不合格原因「以中文標示不符為主」,包括無中文標示、無標示有效日期、字體小於 2 毫米、成分標示與原文不符、添加物未依規定標示、品名未依本質標示、營養標示或營養宣稱不符規定、產品已逾有效日期等。換句話說,多數案件不是輸在實驗室,而是輸在包裝。
被抓一次,抽驗率會跳級。依查驗辦法第 9~11 條,同一報驗義務人、同產地且同貨品分類號列的產品,一般抽批(2~10%)檢驗不合格後升為加強抽批(20~50%);加強抽批再不合格即升為逐批查驗(100%)。要降回去,須自不合格批之後連續輸入五批均檢驗合格,且數量達該不合格批的三倍(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查核不合格的逐批查核則為連續三批、數量二倍(第 12 條第 2 項)。
115 年度加強查驗名單:中國大陸品項最多。食藥署參考 114 年度邊境檢驗不合格品項,公告 115 年度加強查驗品項共 23 項,管制期間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中國大陸占 7 項為各生產國之最:蘿蔔、花椒、辣椒及甜椒類果實、其他冷凍蔬菜、乾燥未壓碎之番椒屬果實(不合格原因均為農藥殘留),以及黃魚(生鮮冷藏與冷凍)(動物用藥殘留)。日本 6 項、越南 4 項次之。列入名單者採加強抽批查驗(20%~50%),抽驗與退運風險明顯高於一般品項。
香辛料是重災區:蘇丹色素專案。依食藥署 114 年年報,113 年邊境檢驗蘇丹色素總計 3,239 批,累計公布檢出 21 批,分別為中國 7 批、印度 6 批、越南 5 批、埃及 2 批及南非 1 批,主要不合格產品為辣椒粉、黑胡椒粉、薑黃。食藥署已對辣椒、薑黃、胡椒等產品於一定期間採監視查驗,經檢出不符規定者將回饋邊境加強管控。
抽驗不是純隨機:台灣邊境查驗已導入機器學習。食藥署建置邊境預測智能系統(Border Prediction Intelligent system, BPI),運用大數據結合人工智慧及機器學習技術,透過擴增新因子、調校模型超參數與強化特徵,預測高風險報單。依 114 年年報,BPI 系統已精進 12 項產品類別之最佳預測模型,採用 AI 技術的報單相比未使用 AI 者,抽中不合格率提高 1.15 倍(前一年度為 1.19 倍)。換言之,同樣是「抽批」,模型判定為高風險的報單被抽中並查出問題的機率明顯較高。
買廚房用品也算「食品」管制。中國大陸 582 件公布案件中,溶出試驗不符規定 183 件(31.4%)全部是食品器具容器類——實際品項包括砧板、筷子、鏟、餐盤、紙杯、湯杯、烘焙紙、紙盒、PP 餐刀。這類商品在淘寶/1688 極為常見,而且與生鮮蔬果不同:生鮮農漁畜產品本來就不得在快遞專區通關,廚房用品卻是集運寄得到的,所以真的會撞上。實例:某批紙製食品容器以 4% 醋酸(95℃、30 分鐘)溶出試驗,蒸發殘渣值 40 ppm,超過《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30 ppm 上限而遭退運或銷毀。
整廠被停權:食安法第 34 條的「停止查驗申請」。依 113 年度年報,食藥署當年多次對中國大陸製造廠動用此權:自 113 年 3 月 21 日起停止中國 21 家檢出蘇丹色素之製造廠/出口商輸入查驗申請;自 113 年 4 月 22 日起停止中國 23 家製造廠貨品分類號列 3924.10.00.90.6「其他塑膠製餐桌用餐具及廚房用具(PP)」之查驗申請(FDA 食字第 1131300901 號);另停止中國 7 家製造廠 4419.90.00.90.9「其他木製餐桌及廚房用具」之查驗申請。被停權的製造廠,其產品在期間內連申請查驗的資格都沒有,等同無法進入台灣。
包裹進口量十年間翻倍,郵包卻在萎縮。依財政部關務署《113 年度關務年報》「近 10 年主要業務變動趨勢」,進口報單份數自 104 年的 23,206,802 份 增至 113 年的 66,106,928 份(以 104 年為基期,定基指數 212);年報附註載明報單份數包含小三通、快遞報單及快遞簡易申報單。同期進口郵包件數則自 1,915,122 件減至 1,821,078 件(定基指數 85)。成長主要來自快遞與簡易申報這條路徑,郵包並未同步增加。
說明:民國 113 年度(2024 年)為食藥署已公布之最新完整年度統計。標示「本站計算」者係依年報公開數據換算,換算式已於各表附註列出。
9. 集運、快遞與郵包寄食品的特別規定
從中國大陸集運,或以國際快遞、郵包寄食品回台灣,除了食藥署的查驗規定外,還會撞上關務署的快遞/郵包通關規則。以下條文均為現行有效版本。
| 項目 | 空運/海運快遞 | 國際郵包 |
|---|---|---|
| 單件(袋)毛重上限 | 70 公斤以下 | 30 公斤以下 |
| 生鮮農漁畜產品 | 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 — |
| 免稅門檻 | 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NT$2,000 以下,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 | 完稅價格 NT$2,000 以內,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
| 超過門檻怎麼課 | — | 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 |
| 次數頻繁 | 同一納稅義務人半年度內適用免稅放行逾 6 次者,不適用免稅 | 同一收件人半年度內逾 6 次者,不適用免稅 |
| 應施檢驗(疫)品目 | 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 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出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
| 能不能拆單 | 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寄同一收貨人之貨物,不得分開申報;違反者海關合併計算完稅價格課稅 | 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
| 菸酒 | — | 供自用未逾酒 5 公升、捲菸 5 條(1,000 支)或雪茄 125 支或菸絲 5 磅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
| 實名認證 | 進口人須以 App「EZ WAY 易利委」完成手機門號綁定身分證號之實名認證;海關自 109 年 5 月 16 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報關業者未具結申明取得委任文件、且申報之進口人未經實名認證者,不受理報關,至補正為止 | — |
| 應報關門檻 | — | 離岸價格逾等值美金 5,000 元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報關 |
食品幾乎都不能走簡易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但書為「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2 條為相同規定。食品的 CCC 號列多數列有 F01、F02 或 508,即屬涉及輸入規定,因此即使完稅價格低於 NT$2,000,通常仍須以一般進口報單(G1)通關,而非 X2/X3 簡易申報。這正是集運食品比集運雜貨麻煩的制度根源。
食品不會走「免審免驗」。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四點,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貨品之 CCC 號列,除主管機關已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與海關連線並核銷文件者得先行放行外,通關時均由電腦自動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也就是說,只要號列帶著 F01/F02/508,系統就不會給你 C1 免審免驗。另依同規定第八點,已放行貨物如查獲不符輸入規定,海關應通知進口人限期補正輸入許可文件;屆期未補正或主管機關明示不予事後補正者,依關稅法第 96 條辦理。
以自用名義進口再轉售,罰則很重。食安法第 30 條第 3 項的免申請查驗,前提是「非供販賣」。依食安法第 47 條第 14 款,違反第 30 條第 1 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不合格之後:有一次複驗,但處置方式差很多。依查驗辦法第 23 條,報驗義務人於收受查驗不符合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得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並由原檢驗實驗室就原抽取之餘存樣品為之。依第 24 條,處置方式有三:①辦理退運或銷毀;②不符合食安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或違反第 21 條者,得申請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③標示違反第 22、24、26、27、28 條第 1 項者,得申請限期改正。換句話說,標示問題還救得回來,檢驗不合格通常只能退運或銷毀。另依第 26 條,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不符合通知之日起 6 個月內檢驗不符合達 2 批,查驗機關得要求限期提出書面改善或預防措施說明。
實際數字:檢驗不合格幾乎沒有例外。本站彙整食藥署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公布之 450 筆邊境查驗不合格明細,處置情形全數為「依規定退運或銷毀」(其中 6 筆為「依規定銷毀」),無一筆以其他方式處置。退運或銷毀之費用由貨主負擔。
法源:《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6、11、12、14、15 條與《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11、12、15、16 條(均為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修正發布);《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3、7、8、11、12、13、14 條(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修正發布);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免稅限額)與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3、24、26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47 條。
10. 如何查貨品是否需要查驗
- 查 CCC 11 碼:至稅則查詢系統或關港貿單一窗口確認貨品號列。
- 查輸入規定欄:確認是否列 F01、F02、508、511。
- 好運器工具:用會員自助報關文件填品名,系統提示可能需要的食藥署查驗。
- 需檢驗品項一律正式報關:只要該稅則號列需要辦動植物檢疫(B01)或食藥署輸入查驗(F01),就不能走空運快遞、海運快遞的簡易通關,必須辦正式報關;貨若已進快遞倉,須先移倉到一般倉才能辦理。
11. FAQ 常見問題
12. 本頁數據來源與參考文獻
第 8、9 節所有數字均可回溯至下列一手文件與同儕審查文獻;本頁另於文末列有「權威文獻引用出處」,收錄本頁援引的法規命令與政府研究報告。查證日期:2026 年 8 月 21 日。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 年度食品輸入管理暨輸入查驗統計年報》 —— 報驗批數、查驗方式比率、查核/檢驗/文件審查不合格批數,以及表七(報驗批數前 10 名中分類)、表十(生產國別檢驗結果)、表十一(主要檢驗項目結果)。為目前已公布之最新完整年度邊境查驗統計。
- 食藥署《110、111、112 年度食品輸入管理暨輸入查驗統計年報》 —— 近四年趨勢表之 110~112 年數據。
- 食藥署《114 年食品藥物管理署年報》(2025 Annual Report) —— 獨立覆核 113 年邊境通關查驗 76 萬 1,342 批、抽樣檢驗 6 萬 8,535 批、檢驗合格率 98.7%;蘇丹色素邊境檢驗 3,239 批與檢出國別統計;BPI 邊境預測智能系統 12 項產品類別、抽中不合格率提高 1.15 倍。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民國 114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 —— 第 8 條查驗方式與抽驗機率、第 9~11 條升降級條件、第 12 條逐批查核、第 14~15 條績優廠商優惠。
- 食藥署「115 年度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加強查驗品項」 —— 管制期間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共 23 項;係參考 114 年度邊境檢驗不合格品項訂定。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民國 115 年 1 月 27 日修正發布) —— 審查費費率、下限與臨場費。該次修正之附表費率自 11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頁列示者為現行有效值,並另註記未來調整值。
-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2 條(民國 113 年 12 月 9 日修正發布) —— 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每件 4,000 元、食品添加物每件 6,000 元。
- 食藥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115 年 8 月 17 日 FDA 器字第 1151604804 號公告) —— 書面審查、臨場查核、取樣檢驗、複驗與中文標示補正之處理期間(日曆天)。
- 食藥署「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不合格資訊」公布案件 —— 本站彙整 2023 年 1 月 3 日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共 2,559 件公布案件,統計來源地與不合格原因分布;另彙整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之 450 筆明細,統計處置情形。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與《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均為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修正發布) —— 快遞貨物條件與毛重上限、金額分類、第 12 條「涉及輸出入規定應以一般報單通關」、禁止分開申報與檢驗檢疫規定。海運版本 pcode 為 G0350071。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修正發布) —— 第 3 條毛重 30 公斤、第 7 條免稅門檻、第 8 條逾限額按全額課徵、第 11~12 條合併計算與次數頻繁、第 13 條應施檢驗檢疫依各該規定辦理。
- 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第 1061011007 號令 —— NT$2,000 免稅限額之法源,以及「進口次數頻繁」=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之認定原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47 條 —— 第 30 條輸入查驗申報義務與非供販賣免申請查驗之授權;第 47 條第 14 款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罰鍰 3 萬~300 萬元。
- 衛生福利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0310 號公告 ——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個人自用門檻與 DH 系列通關代碼之原始出處。
- 學術文獻|Chen HC 等(2015)〈Border inspections of imported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in Taiwan〉,Journal of Food and Drug Analysis(DOI: 10.1016/j.jfda.2014.08.001) —— 食藥署作者群之同儕審查論文。原文載明「Noncompliance of label requirements」為官能檢查與文件審查之主要發現,包含標示錯誤、缺中文標示、字體過小等;並列出香辛料(16.3%)、豬雜(8.0%)、中藥膳食材(7.7%)為不合格率最高品項。
- 學術文獻|Lien KW 等(2019)〈Inspections of imported foods to Taiwan: an overview〉,Journal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Food Safety —— 台灣輸入食品查驗制度之總覽性研究。
- 學術文獻|Wu LY 等(2023)〈EL V.2 Model for Predicting Food Safety Risks at Taiwan Border〉,Foods(DOI: 10.3390/foods12112118) —— 台灣邊境食品安全風險預測之集成學習模型,為 BPI 邊境預測智能系統之學術基礎。
- 學術文獻|Wu LY、Weng SS(2021)〈Ensemble Learning Models for Food Safety Risk Prediction〉,Sustainability —— 風險導向抽驗之機器學習建模研究。
- 學術文獻|Tu WC 等(2024)〈Appl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Journal of Food and Drug Analysis(DOI: 10.38212/2224-6614.3490) —— 人工智慧應用於邊境查驗之成效評估。
- 日本 厚生労働省《令和 6 年度 輸入食品監視統計》 —— 令和 6 年度輸入届出 2,466,004 件、檢查 206,227 件(8.4%)、法違反 731 件(0.03%)。
- 韓國 식품의약품안전처《수입식품 등 검사연보》(2025) —— 2025 年進口申報 874,928 件、精密檢查 143,845 件(16.4%)、不合格 1,420 件(0.16%)。
- 美國 FDA Import Summary/Import Refusals 資料集 —— 2024 會計年度 Human Foods 共 15,876,725 個品項,現場查驗 51,844、採樣送驗 12,155、拒絕入境 8,741;比率為本站依該公開資料集計算。
- 歐盟 RASFF/ACN 2025 年度報告 —— 2025 年通報 5,344 件,其中邊境退運 1,428 件。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3 項、第 34 條 —— 第 8 條第 3 項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之法源;第 34 條「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 財政部關務署《113 年度關務年報》 —— 「近 10 年主要業務變動趨勢」之進出口報單份數與郵包件數;報單份數含小三通、快遞報單及快遞簡易申報單。
- 財政部關務署「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EZ WAY 易利委) —— 海關自 109 年 5 月 16 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快遞貨物報關委任,未經實名認證者不受理報關。
- 《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民國 111 年 3 月 14 日台關業字第 1111006433 號令) —— 第四點:應實施貿易管理貨品之 CCC 號列,通關時由電腦自動列入 C2 或 C3;第八點:已放行查獲不符輸入規定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