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輸入查驗 F01 流程 2026
進口食品稅則輸入規定列 F01、F02、508 或 511,就要先向食藥署辦理邊境輸入查驗才能放行。
只要貨品 CCC 稅則輸入規定列有 F01、F02、508 或 511,就須先完成食品業者登錄(非登不可),再向港埠食藥署辦事處申請查驗,經書面審查、必要時取樣檢驗,核發合格通知後報關放行。個人自用每項完稅價格不逾美金 1,000 元且 6 公斤以下,可適用免查驗門檻。
1. 四個簽審代號:F01、F02、508、511
| 簽審代號 | 管轄範圍 | 主管機關 |
|---|---|---|
| F01 | 食品及相關產品,例如一般食品、飲料、農產加工品。 | 衛福部食藥署 |
| F02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 衛福部食藥署 |
| 508 | 食品添加物。 | 衛福部食藥署 |
| 511 | 膠囊錠狀食品,俗稱保健食品。 | 衛福部食藥署 |
2. 前置必做:食品業者登錄(非登不可)
凡從事食品輸入業務者,須事先至非登不可平台完成食品業者登錄,才能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平台名稱 | 非登不可(食品業者登錄系統) |
|---|---|
| 網址 | fadenbook.fda.gov.tw |
| 登入方式 | 工商憑證或平台帳號 |
| 費用 | 免費 |
| 完成後 | 取得業者登錄字號,申請查驗時填列 |
3. 邊境輸入查驗 5 步驟
確認 CCC 含 F01/F02/508/511
查貨品 CCC 11 碼輸入規定欄,確認是否須辦理查驗。
完成食品業者登錄
至非登不可平台完成業者登錄,取得業者登錄字號。
向港埠辦事處申請查驗
向輸入港埠所在地食藥署辦事處申請,附進口報單草稿、成分規格、產品標示等文件。
書面審查與臨場取樣
食藥署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取樣檢驗農藥殘留、重金屬、微生物或添加物。
核發合格通知並報關
合格後核發輸入食品查驗合格通知書,憑以辦理報關放行。
4. 各港埠食藥署辦事處
| 辦事處 | 主管港埠 |
|---|---|
| 基隆辦事處 | 基隆港、蘇澳港 |
| 台北辦事處 | 台北港 |
| 桃園辦事處 | 桃園國際機場 |
| 台中辦事處 | 台中港 |
| 高雄辦事處 | 高雄港、安平港、馬公港 |
各辦事處聯絡方式及受理時間請至食藥署官網邊境查驗專區查詢。
5. 規費與查驗時程
| 書面審查時程 | 約 1 至 3 個工作天 |
|---|---|
| 實驗室檢驗時程 | 視項目約 7 至 21 個工作天 |
| 規費計算 |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以完稅價格計算,最低約新台幣 330 元。 |
| 免查驗同意書 | 樣品、展覽或研發用途依官網最新公告辦理。 |
6. 免查驗情形:個人自用與樣品展覽
7. 508 食品添加物與 511 膠囊錠狀食品特殊規定
這兩類食品除每批邊境查驗外,還需另辦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字號。
| 項目 | 508 食品添加物 | 511 膠囊錠狀食品 |
|---|---|---|
| 查驗登記 | 需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 | 需取得膠囊錠狀食品許可字號 |
| 新案審查費 | 約新台幣 6,000 元/件 | 約新台幣 6,000 元/件 |
| 每批邊境查驗 | 仍須辦理 | 仍須辦理 |
| 申辦平台 | 食藥署線上申辦平台 | 食藥署線上申辦平台 |
8. 如何查貨品是否需要查驗
- 查 CCC 11 碼:至稅則查詢系統或關港貿單一窗口確認貨品號列。
- 查輸入規定欄:確認是否列 F01、F02、508、511。
- 好運器工具:用會員自助報關文件填品名,系統提示可能需要的食藥署查驗。
9. FAQ 常見問題
不一定。只有 CCC 稅則輸入規定列 F01、F02、508 或 511 的貨品,才需要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
非登不可是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食品輸入業者須先完成登錄,取得業者登錄字號後才能申請輸入查驗。
個人自用、非供販賣,每項完稅價格未逾美金 1,000 元且重量 6 公斤以下,可免辦輸入查驗。
508 食品添加物除每批邊境查驗外,還須另辦查驗登記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
511 膠囊錠狀食品須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字號,每批進口仍須辦理邊境輸入查驗。
書面審查約 1 至 3 個工作天;需送驗時約 7 至 21 個工作天。規費最低約新台幣 330 元,實際依公告。
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品等可申請免查驗同意書,取得後可免辦一般邊境輸入查驗。
本頁內容引用自好運器自建「海關報關權威文獻索引庫」(1,110政府法規・官方手冊・司法釋字・學術文獻精讀彙編),各筆均附政府/司法一手來源連結,供查證:
- 法規命令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全文)— 邊境查驗五大方式逐批/抽批/驗批/監視查驗與報驗程序 台灣食品邊境查驗的母法,定義逐批/抽批20-50%或2-10%/監視等查驗方式與退運銷毀程序。 law.moj.gov.tw
- 官方手冊規範 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輸入查驗總覽(食安法第30條報驗義務、F01/F02、不合格退運銷毀)— 衛福部 食品邊境查驗總覽:依食安法§30須報驗F01/F02食品,不合格依§52公布業者名稱並退運銷毀。 mohw.gov.tw
- 政府研究報告 輸入食品實施系統性查核問題之研析 立法院議題研析: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海外查廠)制度缺漏——等效性標準、實地查核預算與救濟程序之檢討建議 ly.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