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 瀕臨絕種動植物進口許可 2026
進口CITES 附錄列管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 CITES 輸出入許可證。流程為確認物種附錄、備合法來源文件、cfgate 線上申請、審核後領取實體正本並於報關填許可證號碼。許可證有效期 6 個月、限用一次;未能如期裝運者得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15 條申請延期(每次不逾 6 個月、最多 2 次),惟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不得延期。
最後更新:2026-07-17 · 好運器集運編輯部 · AEO 認證合作報關行審稿
1. 什麼是 CITES 許可證?哪些貨品需要辦
CITES 的中文全名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因 1973 年在美國華盛頓簽署、又稱《華盛頓公約》(英文全名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1975 年正式生效,目前全球逾 180 個締約方。公約依物種瀕危程度分為附錄一、二、三三級管制。台灣雖非 CITES 締約國,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對 CITES 附錄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採輸出入許可管制。
以下為常見須辦理 CITES 許可證的進口貨品:
| 類別 | 常見列管品項 |
|---|---|
| 動物及製品 | 象牙及雕刻品、犀角、玳瑁製品、鱷魚皮革、亞洲龍魚、部分爬行類。 |
| 木材及植物 | 紅木、玫瑰木、沉香、蘭科植物、仙人掌等。 |
| 中藥材 | 熊膽、麝香、犀牛角粉等,部分情況可能有豁免。 |
| 水產品 | 特定鯊魚鰭、海馬及其他列管水產物種。 |
提醒:判斷是否受管制須以物種學名為準,俗名相同不代表管制狀態相同。
2. 三個附錄的差異與管制程度
| 附錄 | 物種狀態 | 輸入規定 | 商業貿易 |
|---|---|---|---|
| 附錄一 | 最高滅絕威脅 | 須持進口許可證,出口國也須核發出口許可證;通常另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原則禁止商業性貿易。 |
| 附錄二 | 若不管制可能受威脅 | 憑出口國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辦理。 | 可在管制下合法貿易。 |
| 附錄三 | 各國自願提報保育 | 視提報國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明或許可證。 | 依各國規定辦理。 |
| 再出口 | 非原產地出口 | 中間國須核發再出口許可證。 | 須追溯原始合法取得。 |
3. CITES 輸入許可證申請流程
申辦系統: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統 cfgate.trade.gov.tw
確認物種是否列入 CITES 附錄
以貨品物種學名查詢是否列入附錄一、二或三,並確認適用管制程度。
備齊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依附錄類別準備出口國許可證、合法來源證明、飼養繁殖或人工培育證明等文件。
登入 cfgate 系統填寫申請
以系統帳號登入,選擇 CITES 許可證申請,填入物種學名、數量、來源及用途並上傳文件。
審核後領取實體正本許可證
核准後須親自或郵寄領取實體正本許可證;報關時填審驗方式代碼並提交正本。
效期與延期: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 6 個月(《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13 條),一張許可證對應一次輸入。未能於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每次不逾 6 個月、以 2 次為限(同辦法第 15 條);但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CITES 貨品是否屬不得延期範圍,請於申辦時向核發機關確認。
4. 報關時的注意事項
- 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須填代碼 8。
- 貨物描述欄須詳細填寫物種學名及許可證號碼。
- 須將 CITES 許可證實體正本提交海關查驗。
- 木材類貨品可能須提供材種鑑定報告,確認與許可證記載相符。
- 進口後如再轉出口,另須申請再出口許可證。
未備 CITES 許可證即進口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面臨罰鍰、貨物沒入或刑事責任。
5. 個人自用免文件規定
個人旅客攜帶少量 CITES 列管物品自用入境,若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條件,可能可免檢附出口國 CITES 許可證,但仍須向海關申報。
| 情況 | 規定 |
|---|---|
| 個人少量自用 | 符合公告條件者可能免附出口國 CITES 許可證,但仍需申報。 |
| 商業性進口 | 任何數量均須依規定持 CITES 許可證。 |
| 附錄一物種 | 通常不適用簡化處理,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
個人自用免文件規定會依物種與數量調整,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6. 主管機關與查詢管道
| 許可證核發機關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辦系統為 cfgate.trade.gov.tw。 |
| 保育執法機關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 物種查詢 | 農業部官網或 CITES 官方網站附錄清單。 |
| 許可證有效期 | 自簽證之日起 6 個月(《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13 條);未能如期裝運者,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每次不逾 6 個月、最多 2 次(第 15 條),惟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不得延期。 |
| 報關審驗方式代碼 | 8(須查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