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畜牧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畜牧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畜牧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11-24
📋 條文摘要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

📝 內容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指定家畜或家禽時,應同時指定其有關第一項之飼養規模。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