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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畜牧法-第 8 條

📜
法律名稱
畜牧法
📋
條款號
第 8 條
📂
分類
畜牧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11-24
📋 條文摘要

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內容

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應將變更登記事項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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