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第 6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3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