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0-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