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其期滿結訓之離營作業比照現役軍人辦理。 前項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