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 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2-16
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對申請免稅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填發軍用貨品核定單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除將第一聯連同合約副本一份抽存外,餘交由申請單位持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稅出廠手續。 如採購單位與使用單位不同者,應在核定單上註明其指定使用單位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