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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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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主管稽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定計算典當業之營業稅額時,應根據其帳載典當金額及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同流當品售價超過應收本息之差額,查定其銷售額...
📝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定計算典當業之營業稅額時,應根據其帳載典當金額及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同流當品售價超過應收本息之差額,查定其銷售額。
典當業營業人未依規定記帳或記載不實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典當業營業人未依規定記帳或記載不實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