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12-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