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1994-05-14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