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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8

內容

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以下簡稱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 前項場所,指被稽核人之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或貨物、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資料等之存放處所。 第一項事後稽核查核內容包括貨名、完稅價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數量、產地、減免關稅適用條件、保稅、沖退稅及海關配合執行管制措施之相關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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