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6 條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18

內容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罰則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