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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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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
📝 內容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票券金融公司網址。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及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票券金融公司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