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證券暨期貨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7-27
📋 條文摘要

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

📝 內容

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