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4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十八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海上變電所(站)裝置分為主設備區及輔助設備區: 一、主設備區包括變壓器、開關設備、自動控制與保護系統及電纜整理室等相關設施。 二、輔助設備區包括經常性主要輔助所內供電設施、緊急供電系統、通訊系統及蓄電池組等相關設施。 海上變電所(站)應為鋼構式平台結構,所有設備材料應有封閉式金屬箱體防護或抗環境腐蝕防護能力,主設備區應設置固定式起重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