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4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10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