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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8-10
📋 條文摘要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 內容

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除存置於海關、全數取樣或取樣後已封存者外,檢驗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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