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 5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10
報驗義務人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向原檢驗機關(構)辦理,檢驗機關(構)得僅就不合格項目執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