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第 6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14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