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8-28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 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