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第 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0
船舶應分別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航行國際航線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船舶有害防污系統管制國際公約、海上避碰規則國際公約、海事勞工公約、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及其議定書、修正案規定施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