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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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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合作及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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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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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

📝 內容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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