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16
本規則適用於客船及船長八十公尺以上之貨船。 符合下列規定之船舶,不適用第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一、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一。但不包含具有乙型乾舷之混合油輪。 二、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 三、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 四、外海補給船之設計及建造準則。 五、特種目的船安全章程。 六、載重線國際公約,規則二十七破損穩度要求。但不包含甲板載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