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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船舶設備規則-第 300 條

📜
法律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
條款號
第 300 條
📂
分類
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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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1-12
📋 條文摘要

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電弧熔接。 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三、熔接場所之氣溫不得低於攝氏零...

📝 內容

貨物裝卸設備鋼質結構部分採用熔接接合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採電弧熔接。
二、熔接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三、熔接場所之氣溫不得低於攝氏零度。但母材經事先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熔接部分應良好無疵,外表整齊、不得有含渣、多孔、過熔、低陷、重疊及其他缺陷,亦不應有熔接裂紋、根部缺陷、透焊不足及熔合不良等現象。
五、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實施放射線檢查者,其檢查結果應無第三種缺陷。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其容許值應在二級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其容許值應分別在各該缺陷二級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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