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 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4-12-15
外國船舶運送或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得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