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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第 6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2-01-31

內容

疫苗類原料藥製程一致性資料: 每種疫苗成分製程至少要用(最好是連續的)三批原料藥以驗證其製程之一致性。應說明對照標準品之建立與使用。 一 對照標準品:應敘述一級對照標準品與工作對照標準品之製備、特性與安定性。應詳述核定新對照標準品之過程與接受標準。 二 放行試驗:應檢附各批次之放行檢驗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如檢驗成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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