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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3-03

內容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