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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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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
📝 內容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