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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綜合規劃|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3-03

內容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