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03
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