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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8-02-14
📋 條文摘要

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

📝 內容

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如操作機可調整者,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其輸出。
三、遇下列狀態時,可自動停止動作,並設置指示燈:
(一)因油壓、氣壓或電壓之變動,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
(二)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
(三)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
(四)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
四、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不能開始動作。
五、因工作者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能自動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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