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2-14
機器人遇有第四條緊急停止或前條第三款狀況停止運轉時,其握持部應仍能繼續穩定握持其所握持之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