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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國營事業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8-05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

📝 內容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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