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6 條|國營事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5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