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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6 條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 6 條|國營事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05

內容

配售項目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生產製造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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