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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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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廢乾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
📝 內容
廢乾電池經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及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式。
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