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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4 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4 條|商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7

內容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須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須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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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1 條(第 1 條)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2 條(第 2 條)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3 條(第 3 條)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5 條(第 5 條)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