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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 6 條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 6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3

內容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或第二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貿易署;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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