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6 條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6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1-22

內容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 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 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之實績。 三、貿易署彙總廠商及其所屬工廠或分公司之全年實績。 前項第二款信用狀轉讓實績之計算,以一次為限;三角貿易實績、復運出進口實績及物流業者之出進口實績,不列入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之計算。

相關法律條文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第 31 條)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