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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照案件,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