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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0 條
最後修訂:
2025-10-13
📋
條文摘要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
📝 內容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 罰則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