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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0 條

📜
法律名稱
氟氯烴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0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0-13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

📝 內容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 罰則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
前項違反輸入規定之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貨品經沒入者,應以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變賣、銷毀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前項貨品相關處置費用,由違反輸入行為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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