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7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