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4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4-03-19

內容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進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案件及艙單資料處理事項。 三、存倉貨物損害賠償及逾期貨物處理事項。 四、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換照及相關海關業務事項。 五、倉棧設施報廢、維修執行事項。 六、有關本處消防、防颱、防災及動員業務事項。 七、港區鐵路平交道看柵事項。 八、碼頭倉棧、辦公處所等出(退)租案件處理事項。 九、倉棧設施遭受損壞案件處理事項。 十、倉位準備分配,參與船席調配與棧埠作業相關協調事項。 十一、進出口整裝貨櫃查驗業務及相關證照之申請、變更、換照事項。 十二、港區交通管理執行事項。 十三、食儲業務資料統計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5 條(第 5 條)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