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7-13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