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第 2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7-13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 內容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