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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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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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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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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7-1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 內容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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