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7-13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