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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6 條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2

內容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非我國籍漁船之造船廠,於輸出前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後,始得辦理輸出: 一、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五乘七吋照片各二張,並檢附電子檔案。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規劃輸出國家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國籍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規劃輸出國家核發之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造船廠於申請前項貨品出口同意書時,未檢附前項第三款所定文件者,應檢具保證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並於漁船完成輸出後一年內,檢附前項第三款所定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造船廠未依限完成備查者,於再次申請時,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輸出,不適用本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