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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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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
📝 內容
本準備金之運用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
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